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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办法》如何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职责?

MianshuAI SEO 2025-05-03 04:26 1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孕期保护

山东《办法》如何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职责?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应当减轻孕期女职工的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孕期女职工请假或承担额外费用。

2. 产假和护理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3. 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扣除其劳动时间。

4. 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适当安排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规定执行。

5.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需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6. 其他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为女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如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并在劳动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女职工的权益保护。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