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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应当减轻孕期女职工的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孕期女职工请假或承担额外费用。 2. 产假和护理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查看更多 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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