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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创新共享单车,智能出行新体验”

面书号 2025-03-02 05:38 7


2024年,创新共融,单车智能出行新体验。

1. 共享单车;押金;动产抵押;银行资金存管

2. (三)线上线下相结合,形成跨领域多方面盈利模式

3. [1]张汝华, 吴祥国, 雷丽.自行车共享交通系统发展与对策分析[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4. 年龄差异: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共享单车“环保有效”的认知比例越高,最高为60岁以上人群,其比例为80.3%;在“违规停车扰乱秩序”的认知上,年龄越大,认知比例也越高。

5. 共享单车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高单车质量和使用便利性。同时,通过优化布局和增加投放量,减少用户寻找空闲单车的难度。

6. 当前共享单车行业竞争激烈,各企业正处于大量投放大规模圈占市场阶段,盲目的投放单车使得某些城市的单车数量超过城市容纳量,造成极大资源浪费。然而在某些路段的单车租借高峰时段,经常出现由供求不平衡导致的'借还车困难。使用者寻找空闲单车,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等待时间,耐心也会因此被消磨。

7. 1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8. 共享单车市场已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但竞争依然激烈,部分城市存在恶性竞争现象,导致用户体验下降。

9. 2016年以来,以“摩拜”“OFO”为代表的无卡槽共享单车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绿色出行理念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年底,中国共享单车注册用户规模达到1886万人,预计2017年用户数量将达到5000万人左右。根据共享单车现行使用规则,消费者首先需要注浴⒔赡裳航穑取得用户身份后方可租赁使用单车。各平台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标准并不统一,从99元到299元不等。其中,市场占有率为512%的OFO,其押金标准为每位用户99元;市场占有率401%的摩拜单车,其押金标准为每位299元。2017年,两家平台均宣布其用户数量超过1000万。按照上述押金标准,两家平台收取的押金已经分别高于99亿元和299亿元。部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即时退还,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形,用户对押金的安全产生了质疑。卡拉单车团队创始人林斌发布的《卡拉单车试运营阶段概括》更加印证了公众的质疑并非空虚来凤,文件显示在莆田市试运营的共享单车项目暂停运营的原因是投资人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并全额收回之前的投资额,随后投资人竟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围绕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否享有押金的自由使用权的问题,文章从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质,试图厘清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10. 精细化运营:企业将更加注重车辆的调度和维护,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共同规范市场秩序。

11. 五、总结

12. 然而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其共享自行车计划与我国的共享单车项目在概念与理解上存在差异,而与我国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有一定的联系与相同之处。他们对共享自行车的研究更侧重于综合性的技术性的量化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来第四代共享自行车系统在技术应用与信息改革方面的设想。

13. 对自行车共享相关问题及难题的研究

14. (一)使用者行为无法规范,各方面体制亟待完善

15. (二)随时取用,破解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16. (三)带动产业链各行业各显所长,实现多方共赢

17. 舒适度:xx%的用户对车辆的舒适性表示满意,但也有部分用户反映车辆质量参差不齐。

18. :80-

19. 挑战

20. 使用频率

21. 0%的市民认为单车增多,占用有限社会资源;

22. 使用频率:约xx%的受访者每周使用共享单车1-3次,xx%的受访者每天都使用。

23. 钱龙明等在法律的维度下解读了在共享单车的租赁过程中,通过明确共享单车运营商和用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分析用户在骑行事故发生后的维权问题,并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权益。4同样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付蕊也认为骑行单车发生事故时厘清其中相关的法律关系是首要的,从而据此确定最终的法律责任。5汪雪分别基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与行政法等视角分析共享单车的现存问题,指出在“互联网+”的新型经济模式下,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并提出这种经济模式只有与传统济相互竞争与补充,才能更好地使共享单车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6张筱聆等认为由于滞后的法律与共享单车产业本身的不成熟,使其缺乏在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监管,因此立足实践,提出构建与共享经济模式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24. 三、结论

25. 其他问题:还有部分市民反映共享单车数量不足、寻找空闲单车不方便等问题。

26. 与停放相关的是高频率使用ofo共享单车的区域,识别人民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到底在哪里?例如,社区与公交站之间、学校与地铁站之间等。企业应联合政府部门一起规划在这些地点设立共享单车专用停放区,从而解决目前随意丢弃停放混乱的情况。

27. 便捷性:

28. 共享单车用户规模从20xx年的3.1亿人增长至20xx年的.

29. (一)计费方式

30. (二)完善基础设备,优化后台管理系统

31. 性别差异:男性在共享单车的利与弊的认知上略高于女性,男性更注重共享单车对出行方式、市场及社会影响,而女性更注重其资源利用的合理性。

32. 环保性:同样,大多数市民也认同共享单车的环保特性,认为其有助于减少碳排放和交通拥堵。

33. 四、挑战与机遇

34. 还有用户反馈计费系统存在漏洞,在输入错误的车牌编号之后而无任何提示同样开始计费,这种计费方式难免引起用户的不满。

35. (一)使用情况

36. 共享单车问世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使用者和竞争者行为准则均有所欠缺,主要体现在:

37. 男性用户对共享单车的评价略高于女性,尤其在环保性、违规停车等方面的认知更为强烈。

38. [4]牛瑾.共享单车需骑过盈利“坎儿”[N].经济日报, 2016-12-09(010).

39. 项目基金:

40. 多元化发展

41. 对自行车共享计划益于城市的研究

42. [4]陈其林,韩晓婷.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J].经济学家,2010(07).

43. 对自行车共享计划发展历程的研究

44. 法律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45.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有学者认为,金钱的种类物性和流通性决定了占有金钱即享有金钱的所有权,押金占有人占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权,只要在应返还押金时能够返还相应数额的金钱便可以。例如银行与储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委托其保管,实际上银行就享有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完全可以处分该存款,只要储户取钱时银行能够给储户相等数额的金钱即可。若银行未能返还,则为违约。笔者并不同意该观点。质权有别于债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钱能够成为质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特定化,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权,但是不能处置质物。以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对特户或者保证金的自由处分,会使该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从而影响质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金钱特定化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46. 综上所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共享单车在出现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有可持续发展、自主创新模式的共享单车,力求向更低的成本和为客户提供更高的用户体验的方向发展;实现环保效益、交通效益、使用效益、可持续发展效益等多方面效益的“共赢”,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迅速普及并且得到市民广泛的认可,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共享单车的前程可谓光明。但其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约束其发展,因此,在制度体系、基本设备、盈利模式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并采取相应改进对策,探索更加清晰的商业模式,是共享单车赢得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

47. [2] 施品.共享单车屡遭毒手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J].经贸实践,2017(5).

48. 我国《物权法》或者《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实践中“押金”大量应用于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不规则质说、附解除条件说、债权质说、信托说等。笔者认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故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大陆法系承认金钱质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钱质押,局限于特定化的金钱。我国物权基本立法虽未规定金钱质押,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金钱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如果无法特定化,将不能成为质物。金钱特定化的方式有:

49. 智能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共享单车将更加智能化,如配备智能锁、实时定位、精准计费等功能。

50. 共享单车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红。共享单车的运营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缴纳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于“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押金缴纳方式,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巨额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失败,将面临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现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为动产质押的条件使金钱特定化,一旦丧失特定化特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面临不当得利甚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51. 由于ofo共享单车没有装备GPS,定位是由上一位使用者点击“停止用车”后根据使用者操作的地点定位。而许多用户往往忘记操作,或是离开了停车地点后才点击,更有某些不良用户在使用车辆后不远处就马上点击“停止用车”,这些都导致车辆定位错误。因此,在ofo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这样用户可以迅速准确地找到车辆,同时企业也能够全面掌握车辆的情况,便于及时进行维护。

52. 1%的市民对共享单车带来的便捷性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其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

53. 5%的市民对部分使用者素质较低、有益损坏或据为己有感到担忧;

54. 在一些共享单车已经普及到的城市中,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建设未到位的情况依旧存在。

55. 单次骑行平均距离约为1.5公里,主要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

56.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绿色环保共享经济,自出现以来,迅速在各大城市普及,为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案。

5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共享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共享单车其实早已由政府单位推出,如今走进人们的视线中,正是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ofo共享单车创立于2014年,是我国国内首家注册的共享单车公司,作为领军企业在共享单车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58. 三、用户行为

59. 三、存在问题

60. ofo共享单车的车辆难找,一直也是用户们反馈的问题。ofo的APP界面只说明了“周围车辆数目约:X辆”,而没有具体显示车辆的数目和位置。在校园内由于范围有限便于寻找,而校园之外因为范围大、无正确定位,导致停车容易找车难。

61. (三)盈利模式孱弱,企业运营入不敷出

62. 77-79

63. 对于城市共享单车总量产能过剩和部分路段高峰期单车却供不应求的现象,分别需要根据单车数量与区域人口的比例,科学的投放单车,对共享单车大数据挖掘,合理的规划停车区域,实现信息的流通和车辆快速调配。

64.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等政府部门介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用户进行惩罚,以此约束用户行为,促使整个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

65. (四)加强安全监管

66. 2017年3月,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指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未来几年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