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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处理预收款时,应采取透明、规范的操作流程,以消除客户对资金安全的疑虑。企业需明确预收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资金流入账目清晰,避免出现资金挪用或不明状况。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若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开具不征税“建筑服务预收款”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的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此举可避免客户对发票真实性产生疑问。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收款管理制度
查看更多 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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