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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免税范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及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免税: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包括膳食供应、住宿、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均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免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申报流程:养老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如设立证明、服务协议、收入明细等。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监管要求:养老机构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免税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事业。税务机关将加强监管,对骗取免税资格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该政策旨在降低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养老机构需按照政策要求,做好申报和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